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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50 條
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