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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51 條
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設計說明,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敘明之: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具變化外觀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