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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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52 條
說明書所載之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之用語應一致。
前項之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說明書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