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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55 條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 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