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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24日)
第 7 條
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