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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24日)
第 9 條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申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專利專責機關,對專利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變更時,應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