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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111年06月15日)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