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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111年06月15日)
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