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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 111年06月15日)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