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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五 章 附則 ( 91年06月12日)
第 35 條
本法之規定,不影響電路布局權人或第三人依其他法律所取得之權益。

第 36 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處理有關電路布局權之鑑定、爭端之調解及特許實施等事宜,得設鑑定暨調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電路布局權簿及檔案,應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永久保存,惟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

第 38 條
依本法所為之各項申請,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二年內為首次商業利用者,得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登記。

第 4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