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及責任
( 107年11月21日)
第 10 條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