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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及責任 ( 107年11月21日)
第 12-1 條
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