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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1月21日)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