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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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四 章 懲處
( 107年11月21日)
第 32-1 條
專利師將其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師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