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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及責任 ( 107年11月21日)
第 7 條
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設立事務所。
二、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三、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專利師受僱於前項第三款之法人者,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第九條各款所列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