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建置專利師資料庫,登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學歷及經歷。
三、執行業務處所及地址。
四、專利師證書字號。
五、加入專利師公會日期。
六、懲戒或處罰之種類、日期及事由。
專利師公會應將前項專利師之資料,提供專利專責機關以建置資料庫。
專利師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報備查。
第一項之事項,除第一款之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外,專利專責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