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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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 110年12月29日)
第 44 條
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而其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者,應由該股東補繳;如公司因之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