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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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 110年12月29日)
第 50 條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股東因執行業務,受有損害,而自己無過失者,得向公司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