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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 110年12月29日)
第 53 條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