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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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三 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 110年12月29日)
第 56 條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