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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110年09月16日)
第 13 條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