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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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110年09月16日)
第 9 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第 10 條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
第 11 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第 12 條
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第 13 條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