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12月28日)
第 23 條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