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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12月28日)
第 23 條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