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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12月28日)
第 28 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