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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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12月28日)
第 30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