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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12月28日)
第 35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