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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 94年08月26日)
第 2 條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租賃業從事以消費為目的之融資租賃業務,應於行銷廣告時,揭示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其年百分率計算方式,依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