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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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三 章 營運規範
( 93年07月07日)
第 23 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