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2月03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二)縣政府轄區各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地方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