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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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三 章 營運
( 104年06月24日)
第 20 條
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
有限合夥代表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代表人指定其他普通合夥人一人代理之;代表人未指定代理人或缺位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暫時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