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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三 章 營運 ( 104年06月24日)
第 22 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