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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三 章 營運 ( 104年06月24日)
第 28 條
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

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合夥人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