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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三 章 營運 ( 104年06月24日)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