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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三 章 營運 ( 104年06月24日)
第 34 條
除前條第一項或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人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