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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三 章 營運 ( 104年06月24日)
第 35 條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
三、合夥人全體同意。
四、破產。
五、合夥人人數不足。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