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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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 108年12月25日)
第 24 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