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貿易法   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 108年12月25日)
第 24 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