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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輸入管理 ( 112年10月31日)
第 12 條
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抵達證明書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