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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年01月13日)
第 10 條
委員會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負責辦理,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由主任委員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