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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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年01月13日)
第 12 條
委員會對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應准予閱覽。但經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委員會對前項保密之請求,得要求其提出可公開之摘要;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提出摘要者,得不採用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