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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年01月13日)
第 17 條
委員會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召開委員會會議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