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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年01月13日)
第 18 條
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