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年01月13日)
第 19 條
易腐性農產品進口救濟案件,不即時予以救濟將遭受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者,經濟部除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外,有關補正、駁回、通知及公告事項,準用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案件經經濟部決定進行調查者,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七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第一項所稱易腐性農產品,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就個案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