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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13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前項所稱嚴重損害,指國內產業所受之顯著全面性損害;所稱嚴重損害之虞,指嚴重損害尚未發生,但明顯即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