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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 103年01月13日)
第 20 條
委員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應製作決議書,於決議後十五日內將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委員會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並將擬採行或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

委員會提出不採行救濟措施建議時,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不予實施救濟措施;如認其建議不可採,應即命委員會於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將建議提報經濟部。

前項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