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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進口救濟 ( 103年01月13日)
第 23 條
實施進口救濟措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