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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之三 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 103年01月13日)
第 26-16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得單就大陸早期收穫貨品為之。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早期收穫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