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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之三 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 103年01月13日)
第 26-17 條
經經濟部依前條第二項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得採行調整關稅措施。

前項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