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之三 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 103年01月13日)
第 26-17 條
經經濟部依前條第二項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得採行調整關稅措施。
前項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