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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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之三 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 103年01月13日)
第 26-18 條
前條措施之實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