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之三 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 ( 103年01月13日)
第 26-19 條
本辦法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外,於本章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