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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進口救濟 ( 103年01月13日)
第 26 條
委員會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與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委員會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舉行聽證。有關聽證之程序,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